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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7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75号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凤,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经营者:张文龙,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1××××.7、名称“童车(283宝马摩托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2017年12月27日,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已与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申请对平乡县睿贝儿童玩具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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