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9799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四村柏青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灵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新村B区21幢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锦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灵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