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61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南城东乐玩具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经营者:沈东样,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达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东乐玩具贸易部(以下简称东乐贸易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艾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乐贸易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艾力达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39××××.1、名称为“玩具(疾风星极神枪)”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东乐贸易部赔偿艾力达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判令东乐贸易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2000元。
事实与理由:艾力达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疾风星极神枪)”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4月19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39××××.1。
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艾力达公司在2017年5月经调查发现,东乐贸易部未经其许可在东莞市南城宏远副食品综合市场内招牌名称为“东乐玩具商行”的店铺内销售品牌为“星兽猎枪”、名称为“疾刃星兽神枪”的产品。
艾力达公司将上述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对,发现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嫌侵犯艾力达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因此,东乐贸易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艾力达公司已经对东乐贸易部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综上,艾力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2017年12月7日,艾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东乐贸易部赔偿艾力达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变更为“判令东乐贸易部赔偿艾力达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之后,艾力达公司以其与东乐贸易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艾力达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艾力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