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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农超汇食品商行、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463号
案件名称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农超汇食品商行、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农超汇食品商行,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463号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小京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委托代理人:任宜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乾龙,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农超汇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储运路3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D073号)。

经营者:李磊,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告: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号山东健力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农超汇食品商行、枣庄市佳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桐庐鑫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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