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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控股与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18号
案件名称弓箭控股与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控股,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18号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104号(104avenueduGénéraldeGaulle62510Arques)。

法定代表人:GOLLINTimothyJohn。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号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与被告长沙市昊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期间,因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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