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743号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
法定代表人:陈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平,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杨村镇鱼产村坡二队*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9********。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