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19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丹丹,女,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2018年1月19日,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