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79号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垫奇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苏晓星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上海垫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垫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晓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立即撤除网站上的侵权产品信息;
2.判令被告垫奇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200930168021.4,名称为“汽车侧面转向灯(-0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被告垫奇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200930168021.4,名称为“汽车侧面转向灯(-001)”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9日,现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通过被告垫奇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网络店铺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了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经对比该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
上述网络店铺品牌的商标注册人为被告垫奇公司。
被告垫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被告垫奇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晓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垫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