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刑更26号罪犯马孝雷,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吉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孝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马孝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马孝雷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马孝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能履行部分财产刑,应予减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孝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