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4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品店(经营者叶居雁,其他身份事项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叶居雁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