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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839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9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二路振安商业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T。

法定代表人:程勇涛。

被告: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建安路3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A。

法定代表人:杨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传娟,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瑞美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乌沙亿佰家超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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