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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友光、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号
案件名称欧友光、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友光,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友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友光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艾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27××××.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发货地为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故艾艾贴公司在深圳市起诉欧友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欧友光主张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欧友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欧友光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和户籍地均为汕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艾艾贴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艾艾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艾艾贴公司以欧友光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艾灸达”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上购物证据保全的(2017)深证字第73442号公证书,以证明艾艾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欧友光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艾灸达”,以网购方式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付款成功。

该公证书载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ZLQ收”;

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

运单号码为28058366××××。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还提交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7)深证字第33019号公证书,以证明艾艾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快递包裹一个,并当场取得28058366×××ד百世快递”单一张。

该公证处对上述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纸箱内的物品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艾艾贴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在欧友光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艾灸达”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邮寄至深圳市。

从网络买卖行为的特点看,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艾艾贴公司的住所地亦在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欧友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欧友光主张将本案移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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