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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62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26号之一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鸿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康斌,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邹平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金乡县济宁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世超,该公司总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嵘,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艾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宁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53元,减半收取35226.5元,由原告上海丰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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