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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新爱、南京市雨花台区购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924号之一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新爱、南京市雨花台区购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购惠便利店,王新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924号之一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购惠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西善桥街道古遗井社区黄村**号。

经营者:于永强。

被告:王新爱,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购惠便利店(经营者:于永强)、被告王新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 菁审判员 严建民审判员 崔宵焰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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