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1356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玉刚,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段玉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段来贤,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系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1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段来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段玉刚、被告人段来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段来贤作为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福建吴某(另案处理)要求,安排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吴某生产假冒“禹王”牌注册商标防水卷材,在从隋乐华处购进假冒“禹王”注册商标防水卷材PE膜及透明胶带后,被告人段来贤安排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张文栋生产假冒“禹王”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1050卷(10000余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后吴某将该批假冒防水卷材销售给谭钰铃(另案处理),最后销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五洲城建设工地。
综上,被告人段来贤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来贤与被害单位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段来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潘某、郭某、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青岛旌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明细、厦门铭宏达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装/卸箱单、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段来贤作为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段来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来贤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寿光市利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段来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