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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03民初2645号
案件名称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2645号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温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飞,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缘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刘德芬审判员  李缘缘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同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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