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1刑初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丽书,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丽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生强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丽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左右,被告人曾丽书得知李开秋欲购买红岩牌老金刚货车,曾丽书明知重庆市中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龙(已判刑)在用便宜的货车来假冒红岩老金刚车的情况下,联系重庆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的刘正刚(已判刑),与刘正刚商定予以购买并销售给李某某,事成后曾丽书获50000元的介绍费。
曾丽书、刘正刚来到拼装车辆的场所查看后,与张龙洽谈了车辆的型号、配置、价格、办理上户手续等细节。
之后,刘正刚以26万余元/辆的价格购买了2辆货车,再以29000元、260436元(挂靠合同上的金额)的价格销售给了李某某(后转卖给桑某某、陈某某)。
该2辆货车挂靠于重庆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
经鉴定,该2辆货车系假冒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的产品。
2017年12月20日,曾丽书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来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丽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汽车购销合同、车辆挂靠合同书、借条、报案材料及鉴定、车辆信息,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桑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信息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丽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丽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丽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丽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