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1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征,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鹏,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