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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3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1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征,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鹏,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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