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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等与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等与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664号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号。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wloon,HongKong)。

代表人:龙仕仁(LIANGShihJer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欣慧(CHUASHINHW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沈桂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翔,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渭涛,执行董事。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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