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第160号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贝特五金经北、创业路以东1幢。
法定代表人:左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稻田饮品店。
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369号上河城负一层益华优客0102号。
经营者:陆家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溧城稻田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稻田饮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稻田饮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溧城稻田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宣城艾瑞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