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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龙江镇申豪五金经营部、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35号
案件名称顺德区龙江镇申豪五金经营部、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顺德区龙江镇申豪五金经营部,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向阳技研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龙江镇申豪五金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申翰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申翰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楚鹏,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垒,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

法定代表人:山下雅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顺德区龙江镇申豪五金经营部(下称申豪五金经营部)、佛山市南海申晖五金塑料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申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阳技研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20××××.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辖区内跨区域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发明专利纠纷,两被告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请求移送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申豪五金经营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经营地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裁定明显错误。

申晖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申豪五金经营部、申晖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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