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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秀派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崇川区秀派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崇川区秀派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2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秀派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随俊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秀派家用纺织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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