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66号原告:佛山市芯智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考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索然电梯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陈钊鹏,男,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
原告佛山市芯智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索然电梯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4××××.7,专利名称为应急照明电源(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调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芯智源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芯智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佛山市芯智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