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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张志娟、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张志娟、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张志娟,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01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娟,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81号。

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娟、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或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和2018年1月1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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