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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谢云富、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12民初99号
案件名称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谢云富、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谢云富,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9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262069。

被告谢云富,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幸安渡工业园81号。

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云富、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谢云富的起诉,于2018年1月12日撤回对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陈利建审 判 员  武春毅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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