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99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262069。
被告谢云富,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被告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幸安渡工业园81号。
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云富、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谢云富的起诉,于2018年1月12日撤回对武汉中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陈利建审 判 员 武春毅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