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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2138号
案件名称2138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2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号金域中央**幢***室。

经营者:丁红,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之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以下简称薇婀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妍之梦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其与薇婀霹美容中心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妍之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共计4300元,由妍之梦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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