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2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号金域中央**幢***室。
经营者:丁红,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之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薇婀霹美容中心(以下简称薇婀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妍之梦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其与薇婀霹美容中心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妍之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共计4300元,由妍之梦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