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1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吴和忠手机经营部,住所地昆明。
经营者:吴和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吴和忠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吴和忠手机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