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2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号。
经营者:张德富,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冠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