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3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新胜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慧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锐,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阳,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6-32。
法定代表人:曲增祥,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美丽小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摩尔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