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民初8号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8617XD。
法定代表人:刘盈,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艳,女,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高峰,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诉李艳、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艳、高峰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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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艳、高峰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