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12号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双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欧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岺头花园新村1幢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欧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