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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斯凯霍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2507号
案件名称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斯凯霍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斯凯霍普公司,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衢路***号物联科技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凯霍普公司(SKIPHOPINC.)。

住所地:美国纽约州10001,纽约,第23大街西50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Diamant,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倪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三,男,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斯凯霍普公司、原审被告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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