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135号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米德佑门窗配件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经营者:高东凤,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米德佑门窗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维哈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