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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终588号
案件名称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彭若冰,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以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济南历下荣辉烟酒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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