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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姿与黄眼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981号
案件名称陈颖姿与黄眼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颖姿,黄眼娟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81号原告:陈颖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眼娟,女。

原告陈颖姿与被告黄眼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2011××××.6)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陈颖姿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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