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609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秀昌五金饰品配件厂,个体经营者徐衍梅,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秀昌五金饰品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