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20号原告:邹团平,男,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广州市思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0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内B4铺位。
法定代表人:邹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江玲,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庆,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明,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
被告:广州鑫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中心街四巷24号第四层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团平、广州市思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明、广州鑫泽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7××××.9、专利名称为“包装袋”】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庭前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团平、广州市思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团平、广州市思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邹团平、广州市思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