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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力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8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新力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新力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力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舒志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锴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茵,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新力佳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新力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盛熙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0××××.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新力佳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盛熙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于法有据。

新力佳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新力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力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虽××广东省内,但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未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进行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盛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力佳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新力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新力佳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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