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沁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28幢2761室。
法定代表人:蒋明霞,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台长。
原审被告:北京观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甲里甲15号楼8号内一层E104室。
法定代表人:XX雄,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3号楼9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沁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爱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电视台、原审被告北京观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正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出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6760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腾讯公司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北京市朝阳区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被诉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另外,因原审被告腾讯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沁爱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观正公司、原审被告联合出版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沁爱公司有权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
因此,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