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13号之一原告:卢伟超,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冯秋元。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阳,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伟超与被告东莞市新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伟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伟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