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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8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汤公路与康宁路东北角(钊信机械有限公司综合楼30-35号)。

经营者:叶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浙江供销超市康宁路斗门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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