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民初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利工业区厂房*栋*楼2509(入驻深圳市旺田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U。
法定代表人:陈运发,任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荣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同吉路***号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1。
法定代表人:刘清荣,任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号厂房首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G。
法定代表人:李炽强,任执行董事。
被告:雷炳林,男,1963年1月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幸福欧���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荣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强电器有限公司、雷炳林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遂昌逸居万家橱柜店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为由,申请将被告遂昌逸居万家橱柜店变更为被告遂昌逸居万家橱柜店的经营者雷炳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另,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幸福欧一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