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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优昊精密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279号
案件名称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优昊精密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优昊精密机械厂,王永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79号之二原告: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郑晓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璜山村中市自然村11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优昊精密机械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桥下郑村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被告:王永辉,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国恺机械有限公司、温岭市优昊精密机械厂、王永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第339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案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10××××.5,名称为“折入边装置上下剪刀伸缩共轭凸轮”)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原告无锡威普乐精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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