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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89号
案件名称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营者:董林岩,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营者:董林岩。

原审被告: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林柱,董事长。

上诉人柳州市至尊通信器材经营部(下称至尊通信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及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下称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深圳市谷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谷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源德盛公司以侵害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现有证据初步显示谷朵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故源德盛公司将谷朵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谷朵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尊通信经营部、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至尊通信经营部、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至尊通信经营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于2017年4月6日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南分局红光工商所登记注册,谷朵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双方没有任何关系。

上诉人认为,谷朵公司仅仅是谷朵商标所有者,没有实施任何专利侵权行为。

源德盛公司一并起诉上诉人和谷朵公司,其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该院对于所受理的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而原审法院对于本案,怠于行使法律赋予其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纵容了源德盛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源德盛公司的起诉;

已经受理的,也应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源德盛公司指控上诉人在住所地销售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回到本案,源德盛公司在起诉状中未能载明据以起诉上诉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故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否则应驳回其起诉。

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源德盛公司起诉本案认为,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的北二路谷朵分店等连锁店销售的“自拍杆”产品,其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所享有的涉案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的大量销售严重侵害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至尊通信经营部为刷卡单上的商户,王者至尊通讯经营部的经营场所与北二路谷朵分店地址为同一地址,而两个经营部的经营者均为董林岩,可见两经营部共同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谷朵公司作为谷朵商标的所有者和谷朵连锁店的拥有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至尊通信经营部、王者至尊通讯经营、谷朵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赔偿源德盛公司的经济损失18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谷朵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至尊通信经营部的上诉理由,谷朵公司是否实际实施侵权行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源德盛公司在起诉状载明的权利要求是否明确、本案是否因源德盛公司在起诉状载明的权利要求不明确而应驳回起诉的主张,均属于本案管辖权确定后进一步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源德盛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故对于至尊通信经营部主张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至尊通信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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