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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傅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曾俊傅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俊傅,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21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工业区自编16号4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俊傅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刘伟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4××××.2、专利名称为“一种棉花糖盆以及棉花糖机”】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被告刘伟伦的身份材料,本院无法查明被告刘伟伦相关信息,其不能作为适格被告,故本案适格被告只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伊腾厨具设备厂。

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俊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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