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晋州市佳和织物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辖终90号
案件名称晋州市佳和织物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州市佳和织物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寺头村。

经营者:冯文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上诉人晋州市佳和织物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州市佳和织物厂上诉称,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的经营场所、商品储藏地均为河北省晋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