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寺头村。
经营者:冯文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上诉人晋州市佳和织物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州市佳和织物厂上诉称,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的经营场所、商品储藏地均为河北省晋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晋州市佳和织物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