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5402号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迳口路花都南方皮革皮具园南合一街7号。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雅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广州市利远汽配城二层B01A号铺。
法定代表人:申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