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7959号原告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20号硅谷动力智能终端产业园A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8。
法定代表人龙乙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和平社区永和路41号同富裕工业区和平大友工贸大厦2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K。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
原告深圳市维冠视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正宇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4.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