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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鲁韧谦、沈心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83民初9213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鲁韧谦、沈心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韧谦,沈心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92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韧谦,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沈心石,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鲁韧谦、沈心石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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