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921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韧谦,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沈心石,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鲁韧谦、沈心石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