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46号之一原告:胡锡文,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美美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登良路公园道大厦B栋23层2307房。
法定代表人:吴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逢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武,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锡文诉被告深圳市美美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胡锡文于2017年11月17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锡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锡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已由原告胡锡文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胡锡文。